“私”形意通解略說: 「私」疑本來專指私田,後借為公私之「私」。
詳解: 「私」字從「禾」,「厶」聲,本義疑專指私田,後多假借為公私之「私」。《說文》:「私,禾也。从禾,厶聲。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段玉裁注:「蓋禾有名私者也。今則叚私爲公厶。」按陳秉新認為「私」或為「私田」之專名,《詩.小雅.大田》;「遂及我私。」毛亨傳:「私,民田也。」其說可從。參見「厶」。
金文有「私工」一詞,為制造機構的名稱。戰國時期工官機構分為「公」、「私」兩系,「公」指邦國,如各國相邦所領導的工官機構和地方縣邑官府屬下的工官機構;「私」指私家,包括屬於國君或封君宮廷的工官機構,也包括貴族內部的私人手工業(劉釗)。邵宮和:「私工,工感。」秦虎形轄:「卌六年,私工,工勉。」
秦簡「私」指私人,《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75:「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全句指用可以乘坐的小車載女子,如何論處?應罰二甲。用駕乘車的馬駕駛私人的車而載女子,則不予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