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安环责改字〔2022〕03号)

  业界资讯     |      2024-04-22 21:12

当事人:贵安新区自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LQN5F

法定代表人:罗登英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102省道旁

2022年3月23日,我局对位于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102省道旁的贵安新区自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部分砂石原料、砂石成品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用于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资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启动整改工作。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   邮编:550002

联 系 人:令狐荣焱               电话:0851-889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