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破解对策(2)
时间:2018-12-19 05: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调研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可以用“在夹缝中生存”来形容。如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这一精神实际确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中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地位这一认可和肯定的顶层设计,已经毫无争议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去或留的争议。相关部门应抓住这一历史性的大好机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功能作出厘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方面,要采取适当放宽、降低的措施,以及时补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员数量,有效阻却断层的出现,从而保障基层法律服务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经历了从属于基层政府到事业法人运作再到独立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过程。但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的脱钩改制极为尴尬,因为分家的过程并不容易,利益的纠葛和彼此的需要,注定了分家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过程。于是,组织形式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始终无法消解的乱象。由于目前拥有基层法律服务资格的几乎是司法助理员,如果要求他们全身而退,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没有及时补充进来,这就意味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要在乡镇一级消失。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性又无法回到从属于基层政府和事业法人运作体制的年代。笔者建议,不妨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为主要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实体。一方面,该组织不占编制,使其成为真正的脱离于行政的独立实体;另一方面,该组织成员主要由来自政府的购买经费和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收入养活。在这一体制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工作便是为农村和基层政府提供大量的公益性服务,实为两全其美。
(四)联合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针对一些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布局不合理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情况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合理布局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兼并,或者允许邻近的乡镇为片区联合成立法律服务所,中心设在一个乡镇,其余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服务站”,以整合基层法律服务的力量。
(五)建立激励人才流动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既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地位,那么对其服务范围作适当拓宽不仅合理,也符合现实。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基层法律工作者突破地域的限制,到没有设立法律服务所的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这不仅能够增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入,而且能有效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