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3)

  第二十六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管理涉密地质资料载体和设备;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

  第二十七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对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对不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涉密地质资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组织或者联合组织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