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要领域安全立法制度(2)
时间:2022-12-25 13: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四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公民举报奖励对私隐性、保密性要求程度更高。与其他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或一般公共安全的领域不同,国家安全领域的公民举报奖励必然对私隐性、保密性和举报人及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更高,必须要在设计奖励制度的同时,兼顾相关保护制度的设计。在这方面,《办法》的规定也做出了很好的探索。国家安全是典型的“国之大者”,事关国本,事关全局,这个领域的较量十分尖锐复杂。要动员公民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义务,除了通过奖励予以激励之外,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对其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等予以充分保护也是关键一环。《办法》允许匿名举报,对特定情况下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采取特别保护、可以秘密举行兑奖、表彰仪式等规定,都可看出准确把握了在这样一个领域建立奖励制度的规律。公民在国家安全领域敢于举报,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也不是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主动追求,而是对履行义务的积极承担。如果说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可以合理限制,那么对公民宪法义务的履行则更需要提供合理外在支持,《办法》按照宪法上公民义务履行的国家协助要求细化了相关制度安排。 抓住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在法理和规律,是我们进行制度设计的根本前提,也是我们准确、有效实施制度的关键。《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这种法理和规律,在下一步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把握住规律,体现几个重点: 一是牢牢把握住“预防性”和国家安全的“风险属性”,强调对苗头性线索、趋势性线索、概率性线索的有效判断、认定和奖励。国家安全是国之底线,奖励的重点不能完全放在对已经出现危害的制止上,更重要的是坚持预防在先,针对各个领域存在的苗头,综合分析发现的某种危险趋势、风险发生的相当概率,采取“以快制快”的措施。因此,对于这些有效线索的提供,应该通过予以奖励来倡导和激励。 二是牢牢把握住“动员义务履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奖励等次、标准、形式,有效兼顾公民义务履行和权利行使。《办法》明确的“最高1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是从国家立法层面统一标准,表明重奖的巨大空间。同时,这也是一种重大宣示,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国泰民安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人民平安幸福本身就是最大的奖励。正因如此,不能以物质奖励为本位、鼓励纯粹的逐利行为,而是要在物质奖励之外,从精神表彰等方面对公民的精神情怀予以肯定。 三是牢牢把握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的重要基调,将《办法》规定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准确适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对于举报线索的汇集、移送和判断,国家安全部门是主管和专责部门,但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对于线索初步判断和移交也有相应职责,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04日04版)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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