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2)
时间:2019-02-25 05: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事先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或者公开相关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监督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与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二名以上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一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经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提前复查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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