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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依然呈现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手段多样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受害群体不特定、涉案范围广、侦查难度大、证据收集困难,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本文结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电信诈骗案件,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及侦办的难点,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案件特点

 

  2017年至2018年8月,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5件8人。港北区检察院结合办案进行调研,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四个新特点,应引起重视,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一)犯罪手段多样化、翻新速度快,被害人难以防范。犯罪分子以电话、电脑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主要有:冒充被害人领导,以急需用钱为由进行诈骗;冒充被害人的合作对象,以合作为由让被害人转货款;冒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帮办保险、补贴、交话费等为由进行诈骗;通过窃取他人QQ、微信账号,冒充账号原主人引诱被害人转账等进行诈骗。

 

  (二)犯罪团伙组织化,分工更细化,作案手法隐蔽。电信诈骗案件多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犯罪分子一般是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如分成组织策划、技术维护、打电话诈骗、取钱等环节,购买通信工具、开账户、转账等均有不同的人负责,呈现组织化、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诈骗范围广,被害人群具有不特定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采取漫天撒网的方式,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区域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实施的诈骗行为并不是特意针对某些特定对象,作案随机性大,被害人包括社会各个阶层。

 

  (四)犯罪成本低,非法回报高,社会危害严重。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较低,犯罪分子只需要花费几百元或是几千元购买作案工具,基本就是一部电话加一台电脑就有可能骗得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善于大跨度、跳跃式作案,通常是按号段向各区域集中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受侵害的人群分布范围广,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办理电信诈骗案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侦查取证困难。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均是远程操作,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及网上银行技术作案,一般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账方式获得赃款。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往往很有限,犯罪嫌疑人多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等相关证据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到银行收取赃款,用的多是伪造的身份证,或是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多个账户交替、循环使用,每个账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

 

  (二)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困难。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降低风险,一般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手段隐蔽,流动性强,追捕难度大。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此外,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且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甚至互不认识、单线电话联系,导致侦查机关很难将他们一网打尽。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对传统的诈骗犯罪而言,电信诈骗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诈骗类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电信诈骗犯罪单独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是将其涵盖在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电信诈骗犯罪方法手段纳入定罪处罚范围,对于拨打电话次数达到500次或者发送诈骗信息达5000条,但尚未有证据发现其已诈骗成功的,也进行了定罪量刑。但是上述两种量刑情节在使用具体的诈骗罪量刑幅度与最终确定的刑罚轻重上会有明显的差异,且该解释对于电信诈骗采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打击,如对于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仍显不够。

 

  (四)追缴涉案资金难。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追缴工作非常困难,犯罪嫌疑人一旦诈骗完成,获取了被害人账号、密码,就会迅速通过网银将钱转出,分散至其他多个账户内,再分别在ATM机上取出。而侦查机关在抓获取款人时,往往只能将少部分涉案赃款追回,绝大部分赃款已经转至其他账号或是已被领出作其他使用,追赃减损极为困难。

 

  三、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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