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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

24日,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我市于近期印发了《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泸州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据了解,《泸州办法》同《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我市既有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所侧重,互为补充。

《泸州办法》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川细则》)保持总体一致。一是遵照《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的核心内涵,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大的细化;二是保留泸州好做法、好经验,例如保留了“区县由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三是对园区、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四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市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用应当听取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从内容框架来看,《泸州办法》共6章、29条(其中沿用《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12条,结合我市实际细化10条、创新2条,将我市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的有5条),包括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

需特别说明的是,《泸州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泸州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由担任市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由常务副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园区、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清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各个环节。

《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巡查、考核、公开“三项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实行“三个纳入”(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督促职责的落实。

明确表彰奖励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重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泸州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每年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二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

《泸州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的五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的)和八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明确对履职不到位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即安全生产“终身追责”。与此同时,《泸州办法》还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了从轻、减轻追责和不予追责的相关条款,消除一些真抓实干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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