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2)
时间:2019-01-29 15: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从建立的制度体系来看,《泸州办法》主要包括10项制度:第一项是督查督办制度。明确规定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的内容,一并检查督办。第二项是巡查工作制度。上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的结果要作为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项是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要求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干部的晋升、评优挂钩。第四项是干部考察制度。对拟任干部的人选,对评优、评奖的候选人,在考察过程当中都要考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评先树优。第五项是考核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情况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第六项是表彰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而且作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过程当中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可以记功、嘉奖,形成激励机制。第七项是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认真履职尽责的干部,规定列出了五种情形,只要存在之一的,就要给予责任的追究。怎么追究?——组织手段、党纪政纪处分,组织手段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必要的可以采取党纪政纪的处分。第八项是“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是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发生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无论是晋升、提职、评优,都要“一票否决”。第九项是尽职免责制度。只要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承担领导责任。尽职免责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来保障。第十项是终生追责制度。只要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不论是否已经转岗、已经提拔、已经退休,都要继续追究责任,终生追责。(黄浪 记者 周雪梅)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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