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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有法可依!《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半岛记者 潘立超

1月29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司法局王新锋副局长就《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发布解读。

2018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23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66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自2015年12月以来,地铁3号线、2号线、11号线和13号线接连通车,为我市实施空间发展战略注入了澎湃的发展动力。目前,在主城区,南北走向的地铁3号线与东西走向的2号线实现互联换乘;在东部,11号线拉近了崂山、即墨等区域与主城区的时空距离;在西部,13号线又成为连接新区东西部城区的一条交通大动脉,四条线路运营里程达到171公里。运营里程的增长给市民带来便利,运营安全管理压力也随之不断增大。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履行运营安全职责需要依法明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对运营安全规定较原则,需要通过规章予以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运营安全监管、安全主体责任、安全评估周期、从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

(三)视频监控系统;

(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