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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车厢内

青岛出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车厢内

青岛地铁11号线(资料图)

青岛新闻网1月29日讯(记者 孙志文)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去年12月11日,青岛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属地化管理职责、细化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明确了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后的安全评估周期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

据了解,《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运营安全监管、安全主体责任、安全评估周期、从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明确安全监管属地化管理职责

根据青岛市地铁建设规划,到2020年,青岛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将增至7条,线路将陆续延伸至城阳、西海岸新区、胶州等区(市)。为保障各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属地协助安全监管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

《办法》规定,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沿线的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细化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为保证车站内安全运营,参考外地的管理经验并结合青岛市地铁运营实际,明确并细化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并分别对预案编制与实施、安全设施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营场所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明令禁止四大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

三线换乘轨道交通线网的形成促使客运量逐步攀升,当前日均客运量达45.8万人次,最高日客流为67.5万人次。随着客运量的攀升,轨道交通周边环境对运行安全至关重要,除《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结合外地的立法经验和我市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实例,《办法》分别从地铁出入口派发广告、高架线桥下空间私搭乱建、通风亭周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等方面做了补充和细化。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四大类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 (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线路运营2年后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由于轨道交通站点多,线路长,人员高度密集,环境相对封闭,应急疏散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危险,将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为此,《办法》细化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关于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和运营安全定期评估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2年后,应当由专业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评估。首次评估5年后,应当进行第2次评估;之后,至少每3年评估1次。

列车司机应经过5000公里驾驶里程培训

随着青岛市地铁线路的开通,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的数量快速增长,加强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办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上岗资格、行为规范、应急队伍建设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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