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车厢内(2)
时间:2019-01-31 03: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办法》指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办法》还指出,安检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掌握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安全检查和防恐防暴设施、设备,在履行进站安全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附:《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沿线的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3—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 (三)视频监控系统; (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二)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 (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四)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