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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

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三)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消防安全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查处消防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行业系统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及时出台政府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