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5)
时间:2018-12-12 12: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小)型消防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三)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状况评估,并存档备查。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生产技术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六)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应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