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6)
时间:2018-12-12 12: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对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可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建议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按照规定报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凡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