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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4)

    (十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审批占道经营活动、临时建筑及户外广告招牌。

    (十三)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粮食储备环节等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负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的部门,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监察部门应当对市、区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三亚信用体系和三亚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

    (四)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消防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规划、消防装备、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预警预报,落实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六)科技工业信息化部门在工业、信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公务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八)司法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九)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一)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告消防部门。

    (十二)住建部门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第四章 社区居(村)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单位、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出租屋等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和电动车停放场所及时督促整改。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四)督促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六)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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