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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2)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的,由原工作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由职工本人或单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  每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录入有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职或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应当自职工离岗停职或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第四章  单位汇缴、补缴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常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每年度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通过网上办理业务与柜面办理业务的要求和标准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查询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资料。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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