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5)
时间:2025-09-04 19: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 点击:次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超过2年;购买二手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过户之日起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四)征信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六)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常德市范围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常德市户籍。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房屋价值评估、身份证、婚姻关系证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了2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借款人婚姻状态及配偶信息;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 (五)抵押及其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六)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贷款合同约定金额,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提供的本人I类银行卡、委托授权账户或政府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 第十四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当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计划控制额度和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大修费用的60%。 期房、现房以购房合同、发票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额度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该房屋总价款的70%。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不予办理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还款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贷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方式,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月对冲,不足部分采取本条第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担保机构连带责任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