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6)
时间:2025-09-04 19: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 点击:次
第二十七条 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贷款发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变卖、赠与给他人或设立居住权。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贷款逾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发送催收通知,对超过催收通知规定时间拒不偿还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偿还。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须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担保人违反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实现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担保人、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以退还;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回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管的有关凭证及文书。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资料。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