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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4)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九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大数据平台可直接查询的除外,下同)。

  基本资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职工本人I类银行卡(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领取人I类银行卡)。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再行确定。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信息及材料。对发现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及各区县市管理部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本息结算和管理。受委托银行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回收、本息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组合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组合贷款双方协议书。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六条  在常德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前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责任编辑:admin)